具體參考如下:
“關於的應用
《鄉鎮法律服務所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款:“鄉鎮法律工作者委托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
司復[2002]12號《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本轄區以外任何壹方當事人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