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妳為妳的親屬作證,這個證明的有效性就會降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不能正確表示意誌的人不能作為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
第五十七條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客觀陳述自己親身感知的事實。如果證人是聾啞人,他可以用其他方式作證。
不同世代的親屬可以作為證人,但由於他們與當事人的親屬關系,證據的效力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