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收取超額貨款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根據法律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57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