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5%,這也是《結算保證金通知》中的要求。《舊辦法》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沒有要求,僅規定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在實踐中,雖然大多數項目的質保金預留比例小於5%,最新規定為3%,但對於壹些新建或風險較大的項目,業主仍會預留較大比例的質保金作為其項目的風險控制措施。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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