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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視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答案:a,c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①參與普通合夥人決定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選項B)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選項D)③參與選擇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四)取得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執行有限合夥企業事務⑤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責任合夥人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⑦當執行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為企業利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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