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十六條,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壹)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二)聽證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十七條,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二)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狀況無法查清的;(四)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五)具有外國國籍。
選項C中,* * *犯罪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為舉報人指定辯護人,但不應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