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是因為生產經營需要,其次是通過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不同意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另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短不是任意的,壹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是,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形,勞動者不得拒絕:壹是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失靈,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懷孕7個月以上,正在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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