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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超過保修期就出現質量問題。

法律主觀性:

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書。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查看情況,並在保修規定的時間內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房屋建築質量保修辦法》第九條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

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確定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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