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法》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汙染物或者從事其他損害、汙染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損壞、汙染路面或者影響道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將道路作為試驗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