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和包工包料工程預付款按合同支付,原則上預付款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
2、在具備開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壹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開工日期前7天預付工程款;
3.工程預付款必須在合同中扣除,在進度款中沖抵;
4.對未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的名義轉移資金。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六條
招標項目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下簡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規定時間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非招標項目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批準的工程預算(概算)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格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