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規定了員工的違約責任,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不在員工賠償責任範圍內。同時,對於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造成公司損失屬於工作失誤,但是破壞公司財產,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用人單位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只要不是故意的失誤或失職,相應的責任應該主要由單位承擔,勞動者最多只能承擔壹小部分責任,即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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