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適用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時,應當寫明法律條文名稱和條文序號;還應標明“本條規定”字樣。具體審判實踐中需要解釋或者有爭議的內容,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