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鐵路公安機關管轄發生在列車上、車站作業區、鐵路系統機關、工廠、段、站、隊等單位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路上設置障礙、損毀或者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交通公安機關管轄發生在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船舶、港口、碼頭和港航系統機關、工廠、研究所、隊伍等單位的行政案件。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工廠、研究所、隊伍等單位和民用航空航空器上的行政案件。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發生在林區的行政案件。海關緝私機構對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有管轄權。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之間的治安行政案件管轄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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