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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取證通知書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這些法律法規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時,有權依法調取證據,並應及時通知涉案人員和有關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可以采取勘驗、檢查、鑒定、扣押等偵查措施。同時,需要調取證據的,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並及時告知涉案人員和相關單位。此外,《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有權進行現場勘查、勘驗、鑒定、辨認等調查取證工作,並應當依法通知詢問人、證人和被侵害人。公安機關的取證通知是有法律依據的,是為了保證辦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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