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海公約》第二條,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任何國家都不能有效主張公海的任何部分屬於其主權。以及“海洋自由”[包括“航行自由}”,但兩者概念不同)],對於沿海國家和非沿海國家,包括
航行自由;
捕魚自由;
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
公海上空的飛行自由。
該條有壹個但書,規定所有國家在行使公海自由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利益,行使上述自由和國際法壹般原則所承認的其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