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用公款吃喝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屬於違紀行為。違規使用公款吃喝的違紀行為,在監察委員會調查階段已經受到處分(開除黨籍),對法院對職務犯罪對象的判決、量刑沒有影響。
法律客觀性:
《檢察官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和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禮品、發放禮品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