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取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
3.指定更詳細的項目實施計劃。
4.討論方案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適當的調整。
5.著手實施該項目。
在重新實施的過程中,要密切跟蹤項目的實施情況,及時討論存在的問題,進行適當的調整。
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規定》第十九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主要問題送交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意見,應當加蓋本單位或者本單位辦公廳(室)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