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