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壹)拒絕支付的票據金額;(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結算日止計算的利息;(三)取得有關拒簽證明和簽發通知書的費用。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