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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保管的公司數碼相機被偷了。我全額賠償合理嗎?

公司要求全額賠償是不合理的。

合同法第374條規定: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免費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支付了委托保管相機的費用,且已按約定支付了費用,如果不慎丟失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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