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74條規定: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免費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支付了委托保管相機的費用,且已按約定支付了費用,如果不慎丟失應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