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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與私人行政的區別

法律分析:公共行政是以公共行政為目的,私人行政是以單位或個人自身為目的。公共行政涉及社會利益和大多數人,而私人行政只涉及單位或個人的利益,與社會沒有直接關系。公共行政應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進行。自由小,私人行政受法律約束少,所以自由比較大。公共行政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以有效促進和公平分配公眾利益為目的的組織、管理和調控活動。而私人行政是為了自己單位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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