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復核,作出復核決定並發給申請人。需要撤銷、更正或者補充公證書的,應當在作出復審決定後十日內完成。處理後的復查決定和公證書應當存入原公證檔案。公證機構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資料等原因辦理復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資料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