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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壹般條件與特殊條件的關系。

公證員壹般條件和特殊條件的關系,公證員應具備的條件壹般包括三個方面:壹般條件、特殊條件和禁止條件。

壹般條件方面,《公證法》第t18條規定了擔任公證員的條件:(1)具有中國人民國籍;(2)年齡在25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五)在公證處執業2年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職業經歷3年以上且在公證處執業1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這些條件包括國籍、年齡、品行、特長和經歷。

《公證法》還規定了公證員考核和聘任制度,作為基本的準公證員制度的補充,是公證員的特殊條件。《公證法》第19條規定,從事法律教學、研究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從事審判、檢察、法律工作和法律服務工作10年的公務員、律師,離開原崗位,經考核合格,也可以擔任公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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