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三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交流。交流的方式有轉學、轉崗和臨時培訓。
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的調動,應當符合擬擔任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並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數量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