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九條* *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征收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第十壹條納稅人應當, 憑契稅完稅證明和其他規定的文件、資料,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證明的,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土地和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