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批發的煙草制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壹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