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業務經營確認業務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沒有業務不允許開發票。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編號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壹次性打印全部份數,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