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決議退市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和程序:1。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在這種情況下,股東不履行全部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未履行部分出資義務或者抽逃部分出資的,不得摘牌。2.如果經公司催繳或返還後,股東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返還出資,公司不能直接將該股東除名,除名前需進行催繳程序,給予其合理的繳納或返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