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但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無實質性影響的會議的召集程序或表決方式,人民法院壹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