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股東是否有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是否有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有權利。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書面反饋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作出後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65,438+0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

  • 上一篇:公務員嫖娼的處罰標準
  • 下一篇:關於“單位”的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