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辦法》第二條。
股票質押式回購是指合格的資金融通人(以下簡稱融通人)將其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質押給合格的資金出借人(以下簡稱出借人),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
第六條
收購人、出借人和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辦法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以下簡稱業務協議)。
證券公司代理申報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應當以簽訂的業務協議和交易雙方的真實委托為依據。未經委托進行虛假交易申報,或者擅自偽造、篡改交易委托的,由證券公司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