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向海關或指定銀行辦理納稅或轉賬手續後,海關(憑銀行收據)辦理通關放行手續。
先有收稅程序,後有通關程序,有利於稅款及時入庫,防止欠稅。因此,各國海關都把這種方式作為基本的納稅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三條海關對依法允許進出口的貨物和進出境物品征收關稅。
第六十二條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稅款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物品之日起1年內補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規造成少繳、漏繳的,海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