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壹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時限應由當事人約定。如果不是當事人約定,而是法律直接規定或者受民事法律行為性質的自然限制,則不構成這裏的時效。期限與條件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期限是未來壹定會發生的事實,而條件屬於未來不確定的事實,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根據時效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可以分為始期和終期。初始期間,又稱遲延期間和生效期間,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中設定的決定雙方權利義務開始行使和履行的期間。初始期間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開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