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論公司法規定的保密義務與勞動法規定的保密義務的區別

論公司法規定的保密義務與勞動法規定的保密義務的區別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可見,公司法中的保密義務針對的是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可見勞動法規定的保密義務是針對普通勞動者的。

  • 上一篇:公司註冊後長期不經營會自動註銷嗎?
  • 下一篇:廣州團市委有沒有少兒報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