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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財政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意見

法律分析:強化反洗錢行政處罰的懲罰性。調整法律責任中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提高違法責任與處罰的匹配度。將“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未按照規定落實反洗錢特別防範措施”等違法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完善反洗錢處罰種類,加大警告處罰力度;加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壹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兌換假幣,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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