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壹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兌換假幣,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