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法》第十壹條
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是自主制定由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開發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範圍內的新產品,特定產品除外;
四、依法檢舉和控告侵犯其自主定價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