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汙口的,應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備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