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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和實習期的規定

不壹樣。1.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在本單位特定崗位參加實際工作的過程,目的是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更好地學習和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拿到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並不違法。實習期針對在校學生。2.試用期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相互了解、考察、選擇的壹定期限。(1)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不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③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合同雙方應簽訂勞動合同。④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只要確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勞動者而言,試用期解除合同沒有限制,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企業。試用期內雙方隨時單方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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