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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逮捕是壹種強制措施,包括強制傳喚、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逮捕。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在壹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

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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