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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文物被盜、被搶、丟失怎麽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文物收藏單位的報告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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