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壹)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三)外商投資開采的礦產資源;(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開采石油、天然氣礦產,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審批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