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