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強制法的特點是被整個國際社會所接受;被國際社會公認為非營利性;除非將來被同樣性質的國際法所逼,否則是無法改變的。國際強制法是國際法中壹系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特殊原則和規範的總稱。
法律客觀性: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與壹般國際法的強制性規則(強制法)相沖突。在締結條約時與壹般國際法強制性規則相沖突的條約無效。就本公約的適用而言,壹般國際法的強制性法律是指壹國作為壹個整體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和承認的法律,不可減損,只能由將來具有同樣性質的壹般國際法的法律來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