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也包括在壹定條件下和壹定範圍內由國家組成的類似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個人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而不是淩駕於國家之上的法律。也就是說,除了國家之外,沒有立法機構來制定法律,然後將法律強加給國家。國際法中對國家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
3.在國際法中,不存在超越國家的機關來執行法律,國際法的實施主要取決於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受到損害,國際法主體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來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國際法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