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其法律地位、職能性質和活動範圍,經濟法主體可分為五類:(1)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2)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是指具有獨立地位、獨立核算或獨立預算、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組織,即企業、事業單位、農村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組織,是經濟法主體體系中最廣泛、最基本的範疇。(3)內部組織。內容組織是指企業、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內部組織,具有利益關系和獨立職能的內部組織。(4)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承包人和公民。這些都是公民個人,只有參與管理性質的經濟法律關系,或者經濟法規中有明文規定,才能成為經濟法的主體。(5)國家。國家主要通過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經營管理全民所有的財產。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才能作為主體參與經濟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