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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關部門新聞發布會上的發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視部門而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89年4月4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新聞發布會和記者招待會。”至此,全國兩會期間舉行的記者會正式被賦予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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