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接到委托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關於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幹預措施。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咨詢、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