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第二十壹條中標人、競得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規定的時間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和競得人繳納的中標金和投標保證金作為土地出讓價款;其他競買人、競買人繳納的競買、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