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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摘要與資產評估報告正文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產生差異的原因如下:

主要原因是,根據評估準則——評估報告,評估總結中的評估人員、評估公司、評估公司法人無需簽字,而評估報告正文中的評估公司、評估公司法人、評估人員(2人)必須簽字。此外,還有以下原因:

1,報告摘要反映評價結果壹般只用萬元表示;

2.報告摘要未充分說明所采用的評估前提和假設;

3.報告摘要沒有充分說明選擇值類型的原因;

4.報告摘要沒有充分說明采用評價方法的理由;

5.報告摘要沒有充分說明評價程序的實施情況;

6.報告摘要沒有充分解釋對使用評價結果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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