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十條規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依據本法,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有關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的法律、法規,並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範圍內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條例應當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修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說明修改的情況和理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律法規涉及依法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或者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分別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批準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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